香港买楼:夫妇也不要联名买物业?(转载)
内地的楼市是没有经历过大的下跌, 只是火箭一般上涨,但是香港的楼价却是坐过几次过山车。最近香港的楼市有下跌的呼声, 但不知何时会真的大跌一下。 最近有时也看看楼市新闻,希望在楼市真的下跌时能有准备的出手。 今天看了一篇唐德玲关于是否联名买物业的专栏, 写的不错, 转来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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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今日如此特别的中西方情人节大日子,再次祝愿各位爱侣甜甜蜜蜜,快快活活,开开心心过每一天!
但浪漫归浪漫,如果大家恋爱成熟,准备建立起自己的家庭时,就要面对很多现实生活中的事情,尤其是理财方面,这些东西绝对不浪漫,而且是很恼人的,爱侣们必须有心理准备
爱侣们如果未确定对方是否您的终身伴侣,最好不要开始共同理财;就算要,也最好不要从事任何高风险投资,例如买股票等等。
同样地,物业也是高风险投资,理论上不要跟一个未有名份的人合资,但另一边厢,物业又有它的实用价值,如果双方要建立家庭,想共同拥有一个爱巢又是人之常情的事。
因此,我的看法是,如果妳还未决定是否会和这位男朋友结婚时,那最好不要一起买楼了;如果妳视对方为终身伴侣,真的想一起买楼的话,也可以考虑以分权共有的方式持有物业(Tenant-in-Common)。
共同持有物业 厘清双方权益
以这种形式持有物业,万一其中一方身故,另一方也不会自动拥有对方的权益。如果是联权共有(Joint Tenant,俗称长命契)的话,万一其中一方离世,另一方就会完全拥有该物业。
以分权共有的方式持有物业,最大好处是股权清晰,也可以按出资多少而有不同的权益分配,不一定是50/50。而以联权共有的方式持有物业,最大好处是不用牵涉遗产继承,任何一方首先离世,该物业就会自动由另一方全权拥有。
但以上所说的,都是男女其中一方离世时的安排,但万一不是有人离世,而是有人提出分手,那又如何呢?严格来说,无论是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,一旦双方要分手,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将物业出售,然後按所占的权益分配所得。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出售物业(例如看好楼价,或者住开有感情等等),情况就变得复杂了!
不过,根据业内人士告知,最近一年,就算夫妇二人买楼,已经没有太多人用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等方式持有物业了,原因是政府於上年度开徵了双倍印花税。如果香港人买第二个物业,便要被徵双倍印花税。
处理离婚去世 先定产权协议
如果妳和丈夫以联名方式持有一个物业,就等於妳们两人都已经持有物业。如果妳们想再买一个物业,无论动机如何,都要交双倍印花税。姊妹们,妳可以想像,假如第一个物业是妳单名拥有,那麽,要买第二个物业时,便可以用妳丈夫名义,那就可以回避双倍印花税的问题!
或许有姊妹会问,如果第一个物业只是单名拥有,岂不是对另一方没有保障?!不要担心,如果妳们是夫妻,无论日後是离婚,或者其中一方率先离世,另一方都是有保障的。
首先说离婚,根据法庭的理解,只要是共同拥有的资产,另一方都会享有权益!法庭会认为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,就是共同拥有的财产(无论是以谁的名义持有),这些包括:一方或双方工作所得的收入,以及期间购置的资产;一方或双方受赠或继承的财产等等。
当然,较具争议的当然是婚前某一方已经管有的资产!一般来说,法庭会视这些本来是一方管有,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丶经营及管理的资产,又或者房屋,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生产性资产,例如厂房机器等等,会以一个时限作为分界綫,如果超过某一年期,也会视为双方的财产。
至於其中一方离世,如果有遗嘱,那当然没有问题,就算没有遗嘱,根据《无遗嘱条例》,配偶仍然可以取得所有非土地的实产,即包括物业,所以,大家不用太担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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